餐飲業“陰陽菜單”等將被嚴查
發布時間:2012-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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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市價格、工商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規范本市餐飲業價格行為的若干意見》,其中公布了9種禁止的價格欺詐行為。
該意見中明確,餐飲業經營者應當公開標示商品價格、服務價格等有關情況,做到標示醒目、價目齊全、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明碼實價。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調整。餐飲業經營者在同一經營場所內提供同一品種、同一質量的商品和服務,對中外游客、本地外地游客等必需同一價格。同時要求,餐飲業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他宣傳,其涉及的價格等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嚴謹,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欺騙和誘導消費者與其進行交易。價格、工商等部門應加強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餐飲經營者的違法行為。
9種價格欺詐行為
(一)菜譜、價目牌(表)和標價簽所標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和價格等與實際不符,并以此為手段誘騙消費者購買的。
(二)對同一商品或者服務,在同一交易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者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并以高價進行結算的。
(三)使用欺騙性或者誤導性的語言、文字、圖片、計量單位等標價,誘導他人與其交易的。
(四)標示的市場最低價、特價等價格表示無依據或者無從比較的。
(五)降價銷售所標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務,其折扣幅度與實際不符的。
(六)采取價外饋贈方式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時,不如實標示饋贈物品的品名、數量的。
(七)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者含糊標示附加條件的。
(八)虛構原價,虛構降價原因,虛假優惠折價,誘騙他人購買的。
(九)銷售商品和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