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經營者擅用近似商標 海底撈訴“李鬼”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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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海底撈”火鍋店的許可,本市一個體經營者將自己的店名命名為“味佳海底撈”,并在牌匾、點菜單、訂餐卡等地方使用“味佳海底撈”商標。二者對簿公堂后,這個“李鬼‘海底撈’”被判侵權,并賠償原告一定經濟損失。
原告海底撈公司訴稱,1997年4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簡陽市簡城鎮海底撈火鍋在第42類餐館等服務項目上注冊了“海底撈”商標。2010年6月3日,經商標局核準,“海底撈”商標注冊人變更為四川海底撈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1條規定,原告在餐館服務等項目上享有“海底撈”商標專用權。而被告高凱(化名)未經原告許可,擅自在其開設飯店的牌匾、點菜單、訂餐卡、餐巾紙盒上使用“味佳海底撈”商標。原告認為,被告使用“味佳海底撈”招牌的飯店與原告“海底撈”商標核定使用服務均為餐館等服務,且被告使用“味佳海底撈”商標與原告的“海底撈”商標為近似商標,必然會使消費者對標注“味佳海底撈”餐廳的服務來源發生混淆,屬于典型的商標侵權行為。
被告高凱辯稱,其使用的商標是“味佳海底撈火鍋店”,原告因含有相關字樣即起訴被告是強詞奪理。同時,被告系守法經營,不知道原告1997年注冊的“海底撈”商標,原告的馳名商標也沒有事先告知被告,其未盡告知義務。
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所使用的點菜單抬頭標明“味佳海底撈火鍋”,其中“味佳”二字與“海底撈火鍋”五字字體明顯不同,且其菜單內容中使用了“海底撈特色菜丸滑類”、“海底撈精品菜”、“海底撈精品肉類”文字。
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告海底撈公司擁有的“海底撈”文字注冊商標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其對侵害其商標權的違法行為有權予以制止。雖然被告高凱經營的“味佳海底撈火鍋店”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冊的,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亦允許從事公共餐飲服務的商家在牌匾中適當簡化使用其字號名稱,但其使用方式不得與他人享有的合法權利相沖突,從而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另從被告高凱注冊的火鍋店的經營范圍看,其與原告海底撈公司均屬餐飲服務行業,且均經營火鍋。被告在其經營的火鍋店的招牌、點菜單、訂餐卡、餐巾紙盒上使用的“味佳海底撈”字樣,完整地包含了原告在先注冊具有較高知名度的“海底撈”文字商標,而且被告在經營中所使用的“點菜單”及其內容中存在突出使用“海底撈”字樣的行為,致使二者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商標作為一種使用在商業上的標志,是用來區分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原告海底撈公司經過長期經營,在餐飲服務行業享有較高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其擁有的“海底撈”注冊商標也已被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認定為馳名商標。本案被告使用“味佳海底撈”及突出使用“海底撈”字樣的行為,易使相關公眾誤認為二者之間存在某種關聯關系,從而可能給被告帶來更多的利益,并給原告造成聲譽上的降低或經濟上的損失。綜上,依法判決高凱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原告人民幣3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