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呷哺呷哺”與“陽光呷哺”商標侵權案
發(fā)布時間:2013-10-31
來源:職業(yè)餐飲網
“呷哺呷哺”火鍋狀告“陽光呷哺”火鍋侵犯商標權一案,28日,由海淀法院一審落槌:“陽光呷哺”侵權,賠償“呷哺呷哺”12萬元,第二被告團購網站窩窩團無責,不用賠償。
呷哺呷哺公司訴稱,呷哺呷哺是國內首創(chuàng)、經營吧臺式涮鍋的連鎖企業(yè),獲得了“北京市著名商標”、“北京十大商業(yè)品牌”、“全國餐飲百強”等諸多榮譽。近期,該公司發(fā)現(xiàn)石家莊呷哺餐飲有限公司在窩窩團網站上以“陽光呷哺”的名義發(fā)布團購信息,且陽光呷哺公司在門店招牌、餐具、飲料杯及對外團購宣傳上均使用“陽光呷哺”、“陽光•呷哺”、“陽光呷哺•呷哺”字樣,且其提供的服務和經營形式與“呷哺呷哺”極為相似。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呷哺”是涮涮鍋或小火鍋的代名詞,但陽光呷哺公司并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呷哺”二字已成為國家標準、行業(yè)標準或者約定俗成的商品或服務名稱,特別是沒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證據證明中國大陸特別是北方地區(qū)的消費者已經將“呷哺”二字等同于涮涮鍋、小火鍋。反而,經過呷哺呷哺公司長期的大量宣傳和使用,使得“呷哺”二字在閩南語、日語的涮涮鍋、小火鍋含義之外,具有了標記商品和服務來源的第二含義,一般消費者在看到“呷哺”二字時,聯(lián)想到的不是涮涮鍋、小火鍋,而是“呷哺呷哺”這一特定的火鍋品牌。據此,法院認定陽光呷哺公司構成侵權。此外,法院認可窩窩團網站盡到法律義務。
最終,法院綜合考慮涉案侵權行為的性質、持續(xù)時間、影響范圍、陽光呷哺公司的經營規(guī)模、主觀惡意程度、混淆可能性等因素,酌情確定損害賠償數額,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