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禁設最低消費 仍有飯店“不聽話”
發布時間:2014-11-13
近日,商務部與發改委聯合發布的《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從本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確對“最低消費”說不,違者最高可罰3萬元。10日,距離《辦法》實施已經10天,記者采訪了薛城區多家大中小型酒店、飯館后發現,多數商家未設最低消費,但仍有部分商家無視《辦法》,光明正大地設置所謂的包間最低消費。市中區消費者協會的工作人員表示,一旦發現違規商家,可以撥打12315進行投訴。
部分飯店仍頂風而上
“您好,先生,需要訂餐嗎?”10日記者走進薛城區光明大道上的一家酒店,工作人員詢問道。記者表示自己需要預訂一桌五人餐,最好在包間內用餐。工作人員隨即露出為難的表情,表示如果想使用包間,則必須要消費到398元,消費不到的話則不能使用包間。“我們這一直都是這個規矩,顧客也大都遵守。”工作人員表示,并沒有聽說有關《辦法》和最低消費取消的任何消息。
隨后記者在高新區光明大道附近的一家飯店發現,在該店內如果想使用包廂也得有最低468元的消費,否則便不能使用。不過也并非所有的商家都是如此,在薛城區黃河路上的一家餐館內,記者從美團網上看到該商家的信息中提到,要想使用包間需要300多元的最低消費,但當記者打來電話咨詢后卻發現,店家竟表示前幾天已經取消了最低消費,美團網上的信息還未來得及更改。“從本月起不是規定禁止設定最低消費了么,所以我也按照規定取消了最低消費。”店主說。
飯店:不想來吃 就換別家
“站在我們商家的角度上來看,我們雖然設立了最低消費,但是一來可以提供更高品質的服務,二來我們商家也并沒有強迫消費者一定要消費,如果覺得不合算,大可換別的飯店。”市中區文化路上的一家餐飲店店主表示,在提供了更好服務的前提下,最低消費只是一種差異性收費,覺得不合適的話可以另覓別家。“如果不設置最低消費,成本回不來了,飯店也就沒辦法提供更好的服務了。”店主說。
與商家的想法不同,消費者普遍認為最低消費的設置侵犯了他們消費時選擇的權利,雖然商家口口聲聲稱不愿意可以不消費,但設限在前,消費在后,想消費就得必須接受這個條款,不是霸王條約又是什么?家住市中區解放路上的魯先生表示,最初誕生最低消費時是以提高服務質量為前提的,那樣的話尚且能夠接受,現在很多商家在設立最低消費的時候已經與最初的初衷背道而馳,在服務質量和成本并沒有提升上去的情況下,仍要堅持收取最低消費,這是否有些不太合理?“最低消費造成的局面往往便是為了消費而去浪費,明明一百塊錢就能吃飽,我硬是被逼點了三百多塊錢的菜,最后多點的菜只能浪費掉,確實很可惜。”魯先生說。
留好證據 撥打12315舉報
《辦法》已經出臺十余日,但棗城依然有光明正大設立最低消費的餐館,如果消費者碰到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辦呢?記者隨后聯系上了市中區消費者協會的一位工作人員,該工作人員表示,市民到餐飲店消費時,一定要主動咨詢菜價、增值費用等,同時保留手機音視頻、店方宣傳單、海報廣告等直接證據,最關鍵還是索取發票,無論是什么樣的情況,發票都是維權的重要依據。“在提前準備好證據后,便可以撥打12315舉報你所遇到的一切,向工作人員提供你所得到的證據,這樣執法大隊將會同有關部門進行處理。”該工作人員說。
記者查閱了相關資料,發現《辦法》中有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并借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對于餐飲經營者違反本《辦法》的行為,商務主管部門可提請有關部門依法處罰,并由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其中有違法所得的,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處1萬元以下罰款;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來源:餐飲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