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進一步規范餐飲行業價格行為
發布時間:2016-05-05
為規范我省餐飲行業價格行為,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及《關于商品和服務實行明碼標價的規定》、《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和《青海省價格監督檢查辦法》的規定,省發展改革委日前發出通知,進一步規范我省餐飲行業明碼標價工作。
通知指出,凡在我省范圍內從事酒店、飯店、酒樓、餐館、餐飲中心、快餐廳、酒吧、茶樓等專營餐飲服務的企業,以及賓館、招待所、培訓中心、接待中心、度假村、歌舞廳等兼營餐飲服務的企業,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遵守價格法律法規,經營的所有商品(產品)和有償服務必須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餐飲行業明碼標價應當做到價簽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準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示醒目,價格變動時應當及時更換。明碼標價牌可由餐飲行業經營單位根據自身實際自行設計,但必須經當地價監部門監制,標價牌上注明價格舉報電話12358。
通知要求,餐飲行業明碼標價一律使用阿拉伯數字標明人民幣金額。從事涉外餐飲經營的必須同時使用中、英文標價,不得實行內、外賓兩種價格。經營者向消費者收取除食物、酒水以外的費用時(包括單獨計費的紙巾、茶水等商品以及相關的各類服務費用),必須在其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進行明示,并事先告知消費者,征詢消費者意見,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經營者在提供婚宴、年夜飯等團餐服務時,要向消費者提供團餐服務清單。不得以服務費、調料費、空調費、茶位費、包間(廂)費、餐具消毒費、開瓶費、餐具使用費等各種名目收取價外費用或者以其他形式在標價之外加價;不得設定最低消費。
通知強調,實行先消費后結算的餐飲業經營者,必須使用價目本或價目表向消費者標明飲食服務價格,結賬時須出具結算單據,不得收取價目本和價目表上未標明的費用。同時,經營者不得使用虛假或不規范的價格標識誤導、蒙騙消費者,不得利用虛假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內容及標價方式進行價格欺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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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行業明碼標價的形式主要有:標價牌(卡)、價目表、價目本(簿)、菜譜、各種菜肴展臺價格牌、墻上圖片菜牌、鮮活商品價目牌、商品價格簽、服務價目表等。
餐飲行業明碼標價的內容包括:品名、計量單位、主投料重量、價格等。套餐應標明該套餐的總價格、所含菜肴和面點、酒水的名稱、產地、重量等內容。
鮮活商品應當使用鮮活商品價目牌,標示內容包括品名、計價單位、產地、當日價等,不得使用“時價”等模糊標識。按重計價的水產品或成品菜在稱重時必須除去外包裝重量,按凈重計費。
餐飲服務收費應當使用服務價目表標示,標示內容包括服務項目、服務內容、收費標準等。
柜臺銷售的飲料、煙酒等商品應當使用商品標價簽,標示內容包括品名、產地、計價單位、價格等主要內容。有規格、等級、質地等要求的,應當同時標明。
嚴禁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
(一)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所標明的價格與實際結算價格不符;
(二)對同一商品(產品)或服務,在同一經營場所同時使用兩種標價簽或價目表,以低價招徠顧客而以高價進行結算;
(三)違反公平、自愿原則,強制或變相強制消費者消費并進行收費;
(四)采取以次充好,短缺數量等手段,使數量或質量與結算價格不符;
(五)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前有價格承諾,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價格承諾;
(六)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服務帶有價格附加條件時,不標示或含糊標示附加條件。
來源: 青海日報